「漁電共生」政策上路以來爭議不斷,多數案場設計不適合養殖,導致漁民離場甚至棄養,日前更爆發漁民因無法養殖,遭台泥公司求償上億,凸顯漁民面對大型開發財團時的制度不平等。(閱讀新聞背景點選這裡)
為減少爭議,政府推出「漁電共生新制」,開放由養殖協會或農漁會擔任漁電共生合約「第四方」,協助土地整合及養殖技術輔導。但光電業者擔心地方勢力藉新制「再剝一層皮」,漁業團體認為,各地養殖經驗不同,加上土地開發利益複雜,若政策本身不修正,民間單位難發揮實質作用。

政府宣傳漁電共生新模式,由三方變成四方
農業部漁業署表示,為讓漁電共生符合養殖作業使用,希望從案場設計之初就由養殖漁民參與設計。為此農業部及經濟部能源署合作,希望能媒合養殖團體(包括各縣市養殖協會、農漁會組織)參與,協助農漁民與光電業者溝通,並給予專業養殖建議,並在漁電共生案場需要時,媒合農漁民進場養殖。
原本的漁電共生公版合約,為地主(甲方)出租魚塭土地給開發商(乙方),如果該土地上原本有承租養殖戶(丙方),則必須保障承租戶的優先養殖權。新的制度則改變原本的三方關係,再加入養殖協會(或農漁會團體),成為合約上的「丁方」,提供技術支援與溝通協調服務,也希望憑藉農漁團體力量,弭平阻力與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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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利益複雜,難寄望養殖協會或農漁會整合
針對新制,嘉義縣養殖生產區執行長陳泓碩認為,土地整合涉及利益複雜的土地開發,非養殖協會能夠協調,政府希望地方實力強大的農、漁會出來整合土地,若能得到農業金庫融資更好,但難度很高。他認為,不論協會或農漁會,都是理監事團體,要牽涉的是非、利益太多,未必能夠達成共識。
台南市區漁會總幹事林鈺昕認為,若從好處想,新制希望請農漁團體幫忙守護漁民立場及權益,但往負面想,則是希望由法人團體出來擺平糾紛。
林鈺昕直言,早期台鹽綠能整合土地的作法相當粗暴,直接找地主排除承租養殖戶,任由開發商去搶占圈地,等到合約由大型開發商接手,簽約時的「保證」跟「承諾」不見了。「漁電共生法規是養殖,實際審查跟開發卻是由光電商主導,這是兩條平行線,永遠無法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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