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光電設施開發,瞄準農村聚落內閒置土地,從宮廟前到社區民宅旁,矗立光電板景觀突兀,在許多縣市引發抗爭。為平息民怨,經濟部能源署日前修正法規,未來地面光電案場,遇住家需主動退縮至少五公尺,並修改「電協金」回饋機制,要求50%實際用於開發所在地村里,鼓勵民眾支持再生能源。
能源署新規看似回應民眾訴求,但並未針對景觀傷害、居住權及地方發展議題提出制度性修正,多數村里長及環團、學者認為,電協金回饋村里會加重地方分裂,根本解決之道是落實公眾參與,讓光電回到屋頂,並融入社區生活空間。
![](https://www.newsmarket.com.tw/files/2025/02/1─緊逼民宅的光電設施,讓鄉村居民忍無可忍。(照片提供何子凡).jpg)
電協金下放地方,化解反對意見
電協金全名為「電力開發協助金」,依電業法第65條解釋,電力設施依照發電、輸電度數提撥一定比例給地方政府,用於促進電力開發與社區居民和諧相處。現行規定地面型太陽光電每度電,需提撥千分之6元於電協金回饋地方,地方政府分配 15%,鄉公所分配 85%。
根據新修訂的「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電協金 50%須使用於案場設置村里,期望化解地方反對意見。
依照每 1000kw 每年發電130萬度計,電協金約 7、8千元,發電 100 MW 案場則來到 7、80萬元的規模,金額並不高,然而經濟部以電協金「下放地方」作為支持綠能開發的誘因,卻可能造成社區內部的衝突。
高雄馬頭山協會:變相綁樁,將導致內部分裂
高雄旗山地區近年也有山坡地及聚落內的光電爭議,馬頭山人文協會會長黃惠敏認為,電協金進入村里如果用於敬老金、中秋晚會甚至自強活動等娛樂消費等於是「變相綁樁」,可能會導致村莊內部分裂。(閱讀「馬頭山大型光電開發」,點選這裡)
「鄉下重人情,只要拿到一點好處,就不敢再站出來講話。」黃惠敏認為,村里享受一些小福利,卻讓案場周邊居民承受痛苦,這種犧牲少數的做法會「侵蝕人心」,政府應落實溝通機制而非以利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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