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監察院22日表示,臺北市政府辦理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件,專業警覺性不足,於被害人已住院休克時,未即時實施下架、保留、封存等預防性措施,也未於第一時間採樣食物檢體,錯失採樣黃金期,肇致該案迄今「仍未查獲病原菌來源」,監察院通過糾正臺北市政府。
監察院指出,113年3月份臺北市寶林茶室發生35人食品中毒事件,經檢驗邦克列酸為陽性者共33名,都於113年3月19至24日至寶林茶室食用炒粿條、滑蛋河粉等餐點,並於用餐後出現腹痛、噁心等身體不適症狀,其中6名個案死亡。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臺北市政府辦理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件專業警覺性不足,未積極迅速辦理稽查作業,也未即時針對當下食材及餐點進行採樣,均有違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2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張菊芳、田秋堇對臺北市政府所提的糾正案。
監察委員表示,臺北市政府於113年3月24日中午即接獲新北市政府通報2件疑似食品中毒個案,且其中1名個案已休克住院,但該府稽查人員遲至當日傍晚,始至寶林茶室現場稽查,對於餐廳疑似問題食材及餐點,也未進行下架、保留、封存等預防性措施,致使同天仍有8名民眾陸續至該餐廳用餐,引發腹瀉、腹痛、嘔吐等食品中毒症狀。
監察院認為,食品中毒案件發生當下,臺北市政府未能及時阻斷問題食品供應,危及民眾健康權益,核有怠失。
監察委員指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定有《食品中毒事件通報、調查、採樣及送驗作業程序書》,該程序書已明確規範,稽查人員對於可能與食品中毒事件有關的檢體,包括嫌疑食品、剩餘食品,或備份食品等,均應考慮列為採檢標的。
然而臺北市政府於接獲食品中毒案件通報後,2次至寶林茶室現場稽查,於個案表示餐廳「炒粿條」有發苦、發酸異狀,且個案已住院休克,甚或死亡等情形下,均未針對餐廳食材及餐點進行採樣,僅抽驗廚師手部檢體及菜刀、砧板等環境檢體。
監察院指出,臺北市政府未即時針對當下食材及餐點進行採樣,錯失採樣黃金期,肇致本案迄今「仍未查獲病原菌來源」,核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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