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薛明峻/綜合報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學生,2020年底遭性侵殺害後棄屍,凶嫌梁育誌一、二審均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前年6月撤銷死刑,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15)日仍判處他死刑,並羅列3大理由:他非自首且無任何減刑事由,殘暴的犯行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惡性極為重大,加上他毫無同理心且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難以期待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合議庭因此認為有「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一致決」判處死刑。這是死刑釋憲後,首例仍維持判死的案件。
這起凶殘命案發生在2020年10月底,就讀台南長榮大學的24歲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晚間從校園返回宿舍路上,經過學校附近一條高架鐵路下方便道,遭梁育誌以麻繩套頸拖行至路旁隱密處,女大生因腦部缺氧窒息昏迷後,梁育誌對她強制性交得逞,接著強盜手機等財物,再將女大生棄屍在高雄市大崗山山區一處邊坡下。
梁育誌落網後坦承犯行,檢警追查發現,他長期在該地觀察女大生夜間返家的情形,早在一個月前就曾對一名獨自步行的女大生下手,但因女大生掙脫呼救而失敗。不過他並未因此收斂,反而吸取經驗並精進犯罪計畫,再次犯案。
判決指出,被害女大生頸靜脈、頸動脈、氣管,及深藏在甲狀軟骨後方的聲帶肌肉都被壓碎,足認凶嫌梁育誌是刻意雙手併用、以遠大於15公斤的力道勒斃女大生,有殺人的直接故意;而性侵過程使大量空氣因靜脈破口進入血流並回流至心臟,導致女大生右心房、右心室充滿遠大於150㏄的空氣,膨脹的像個小氣球,形成氣體栓塞,足見力道甚大、方式激烈。
更一審合議庭並列出判死三大理由,指凶嫌梁育誌非自首,沒有智能不足或缺陷,也沒有任何精神疾病,因此沒有任何減刑事由。
第二,梁育誌前次性侵失敗後,竟精進犯罪計畫再犯本案,犯罪手段甚為殘忍,造成被害女大生痛苦的魂斷異鄉。而梁育誌如此殘暴的犯行,竟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惡性極為重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第三,梁育誌於案發前溫飽無虞,卻一心想追求更高薪的工作而主動離職,將自己陷入經濟窘境,又自認為「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而犯下本案,未考慮他人因此遭受的痛苦,毫無同理心。且梁育誌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的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而難以改變,再犯風險很高,難以期待透過矯治教化後降低再犯風險。
基於上述三大理由,合議庭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被告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的必要,而合議庭三名法官一致決,判處梁育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梁育誌一、二審均被依強盜殺人、遺棄屍體、強制性交未遂等罪嫌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事實調查仍有不足,前年6月撤銷死刑部分發回更審;至於遺棄屍體、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二審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2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合併執行4年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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