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震驚社會的台灣男大生陳柏諺殺害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案,經過一、二審均判處無期徒刑後,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未充分說明不予減刑的理由,因此撤銷發回重審。今日(20日),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認定陳柏諺符合自首條件,減刑為18年10個月徒刑,案件仍可上訴。
事發過程,陳柏諺民國111年4月透過IG(Instagram)聯繫蔡姓女大學生,但2人無密集往來;陳柏諺同年10月3日聯繫蔡女後,有較頻繁對話交流,並相約於同年10月7日見面用餐,之後多次出入蔡女租屋處。
陳柏諺於111年10月13日向蔡女索討新台幣9萬餘元遭拒,涉徒手掐住蔡女頸部並以抱枕遮掩蔡女面部導致窒息死亡;陳柏諺行凶後企圖尋短,在警消救護期間脫口而出犯行,全案因而曝光。
士林地方法院與台灣高等法院一審及二審皆認定,陳柏諺雖符合自首條件,但缺乏真誠悔意,因此不予減刑,判處無期徒刑。然而,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未充分說明不減刑的理由,因此撤銷發回,命高等法院更一審重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今日宣判改判陳柏諺18年10個月徒刑,認定他符合自首條件,因此給予減刑,但仍維持其殺人罪的重刑處分。該判決仍可上訴,後續發展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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