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2年11月10日凌晨孔男騎乘偷來的機車,加掛變造車牌,前往郭再欽公司狂轟58槍,再前往1公里外的謝財旺服務處連開30槍,最後騎車逃逸,檢警查出王文宗為幕後指使者,案發後還資助洪男與孔男潛逃到中國,2人在逃亡108天後於廈門落網,並被遣返回台。
一二審洪男與孔男分別遭判處10年徒刑、8年徒刑,王文宗部分則因無直證據顯示是幕後指使者,法院僅依「藏匿人犯罪」判王男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為判決定讞,此外,同案的楊姓、郭姓2共犯皆被判刑5月,李姓則判刑1年,另有2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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