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男在2024年6月16日凌晨3時38分許,因酒醉在台中市某KTV門口出現攻擊他人舉動,員警到場處理並帶人返回派出所約束,沒想到同日凌晨3時51分許,員警協助執行保護管束時,遭林男以嘴咬傷左大腿,導致左膝挫傷合併瘀血傷勢。
林男當場被依現行犯逮捕,被依妨害公務罪起訴,林男於偵訊及法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並以新台幣4萬5千元與受傷的員警達成調解,且於調解期日當庭全數給付完畢,員警也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過因員警在填寫「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時表示,「雖已與對方達成和解,但對方於和解時,感受不到對方有認錯的態度,提供給法院參考」等語,台中地院考量林男犯罪目的、動機、月收入、需扶養其父母等一切情狀後,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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