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該都知道路上會有速限標示,只要照著規範走就不會被開罰,不過有男子在國道上,以每小時158公里的速度行駛,收到罰單後,竟提起行政訴訟,稱自己是因為小腿抽筋才會超速,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林男在民國112年10月某日凌晨,駕駛自己的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184.2公里處,因超速遭到警方逕行舉發,罰鍰新臺幣1萬2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加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林男不服判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當時超速是因為小腿部抽筋,導致無法控制油門,並非故意為之,聲請原處分取消。
對此,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則表示,林男遭開罰的路段行車速限為110公里,當事的舉發員警有在測照地點前方約800公尺處,設置之「三角形」照相機測速取締標誌「警52」,為的就是提醒駕駛人依規定速限行駛,考量各方面情況,並無令經過此處的用路人有難以判斷的情形。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進一步說明,林男當下以每小時158公里之速度行駛,且持有合法駕照,面對該路段速限110公里告示牌,就代表行車速度不得超過110公里這件事,很難稱自己不知道。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斷,警方所設置的告示牌及拍照地點確實有隔800公尺,且測速取締及限速標誌之豎立位置分別明顯可見,無遭受樹木或其他物體遮蔽的情況。
另外針對林男稱小腿抽筋,法官發現診斷書的就醫日期是113年5月2日,距離事發日期甚遠,難以採納;且若真的抽筋的話,也應該要將車輛減速後,緩慢向右側車道移動,暫時停靠於路肩,待排除該情形後再行上路,但林男卻以超速方式駕車,是嚴重影響自身及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之方式,因此駁回林男的告訴,此外,林男還要負擔300元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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