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2023年10月21日間,嚴男和女下屬相約前往工地視察,一早9點雙方先抵達辦公室,嚴男則以時間還早為由,提議幫女下屬按摩肩頸,並拉下窗簾、上鎖房門,而在按完肩頸後,嚴男進一步提議按摩腹部,按到一半卻強行拉下女下屬內外褲,並以手、嘴碰下體,還指侵得逞。
女下屬當下則因驚嚇過度,滿腦子只想著「怎麼會這樣」、「工作會不會受影響」,才未出聲制止,事後嚴男還問她「有沒有興奮、高潮?」要不是年紀太大早就追她等,女下屬直到事後反應過來才向親友、同事傾訴,並於23日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嚴男年紀比女下屬大了約30歲,且案發前雙方並無曖昧之情,女下屬對於嚴男僅以長輩看待,且女下屬內褲確實採集到嚴男DNA,證人證稱她事後驚恐、不知所措,也曾赴身心科就診,認定嚴男犯行明確,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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