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使H姓媒體主管一直喊冤,承辦警員仍無動於衷,直到隔日,當事人主動探究並質疑警方調查程序,萬華分局才經內部查證後,確認銀行提供的監視影像錯誤。察覺嚴重疏失後,萬華分局長董欣欣親率多名員警,專程前往H姓主管任職的媒體公司,當面致歉。
針對此案,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嚴詞批評,警方辦案竟對證據調查如此草率,令人難以置信。他指出,承辦員警不僅未能即時排除錯誤資訊,甚至未經及時調閱該時點前後更長的影像,及嚴謹比對影像細節,便直接以制式筆錄入罪引導式訊問,險些造成司法冤案。
李震華強調,監視器畫面往往是偵辦詐欺案件的關鍵證據,對案件發展具有決定性影響。然而,在偵查階段,一般民眾極難取得影像證據,僅能被動接受警方盤問,只能寄望警察及檢察官能用心聽取及認真查證。倘若偵查機關未能嚴格履行證據審查義務,民眾的命運無異於參與「俄羅斯輪盤」,運氣好則遇上負責任的司法人員,運氣差則可能身陷冤獄,第一線負責調查證據的司法警察體系,不應該成為這種機率遊戲。
李震華指出,一旦案件進入起訴程序,被告不僅可能因訴訟影響工作權,更可能承受社會標籤化的巨大精神壓力,名譽嚴重受損。他表示,不少法律人正在呼籲將微輕罪的偵察權下放給警察,為早日取得實際執行的犯罪偵查權責,可以直接做出起不起訴處分,警察局署更應再嚴謹調查程序、提高辦案公信力。
李震華直言,政府固然應嚴打詐欺犯罪,但刑事訴訟法與證據法則的嚴格適用,才是真正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關鍵,「若檢警對證據審查不嚴謹,未能落實排除錯誤證據之義務,將極易釀成冤案,並對司法信譽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倘若今天被誤認的對象是毫無背景的一般民眾,恐怕後果將更為悲慘,甚至可能無法自證清白。」
李震華呼籲,司法警察作為刑事偵查的第一線工作,除強化調查證據的能耐外,應具備更高的證據審查標準,為將來分擔微輕罪的偵察權做好準備,唯有嚴格遵循證據法則,才能防止冤錯案件的發生。「每一起冤錯案,背後都可能是一個家庭的悲劇,司法體系絕不能輕忽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