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近日違反證券管理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金管會決定裁罰新台幣30萬元。
![群益金鼎證券涉「銀髮族金融消費」違失,遭金管會開罰。(示意圖/pixabay)](https://i01.ftnn.com.tw/a/25/041/250411123455024424fd27.jpg)
金管會指出,檢查局對群益金鼎證券公司進行銀髮族金融消費者保護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群益金鼎證券辦理高齡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未設計符合高齡客戶風險特性的風險屬性評估機制、未每年調查更新單日買賣額度1,000萬元以上客戶徵信資料,以及受理客戶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未依規定於每月對帳單揭露投資風險等缺失。
金管會表示,根據觸法事實,顯示群益金鼎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明顯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因此於10日裁定群益金鼎證券30萬元罰鍰,要求檢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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