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政策大開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4)日表示,為配合推動「壯世代」金融行動措施,消除「以年齡為劃分」標準,避免客戶因「年齡」無法獲得金融服務的差別待遇,提出「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9條之1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指出,這次修正主要為鼓勵金融業開發設計「滿足各年齡世代」金融需求,因此刪除該法第29條之1第2款,有關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對「年齡為70歲以上者」不得以當面洽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等方式推介的「年齡限制」,銀行應以「客戶適合度」及「商品適合度」作為是否推介結構型商品的依據。
金管會表示,這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也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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