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指出,審酌被告柯文哲等人所涉之罪嫌,分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等情,足認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必要,核無不合,柯文哲等4被告抗告無理由,駁回。
台北地院審判長江俊彥2日針對高院列舉柯文哲7大串供事證,提出6大理由,認定柯文哲等4被告與共犯間有高度串證可能,且柯文哲的貼身帳房橘子許芷瑜未到案,已有陳盈助、邱清章、周芳如、范雅琪、悟覺妙天、蘇進強等6大證人證明她為柯文哲經手逾1,450萬元鉅額現金,柯文哲等4被告均有逃亡、串證之虞,應予羈押禁見,柯文哲抗告指出,許芷瑜是證人並非共犯,她沒有回國不會使本案受到影響,柯等4人均認為無羈押必要,抗告要求停押。
柯文哲等被告抗告案後,高院10日分案後由黃翰義法官擔任受命,合議庭由劉嶽承庭長擔任承審判長,陪席法官則為古瑞君,因合議庭的劉嶽承庭長公假至高雄參加司法盃球賽,依高院事務分配表,由黃翰義法官擔任審判長,同庭的古瑞君法官、王耀興法官陪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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