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薛明峻/台北報導
民眾黨前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弊案及政治獻金案,上個月遭台北地檢署起訴後,柯文哲在內4名在押被告兩度獲台北地院裁定交保,北檢兩度抗告成功,獲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北院本月2日裁定羈押禁見,柯文哲4人先後提抗告,高院昨(12)日深夜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均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4人得在看守所內過農曆年。
高院裁定指出,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北市議員應曉薇,及柯文哲心腹李文宗4人,雖否認檢方指控貪污等罪嫌,但依卷內證據,足認柯文哲4人罪嫌重大,且柯文哲等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考量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本易伴隨高度逃亡及串證、滅證可能,且所涉罪數不少,未來刑責可能很重,更增加逃亡及串證、滅證可能性。
高院合議庭審酌柯文哲等人身分、地位及經濟等,足認他們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證、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順利進行,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的手段加以防止。高院考量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及被告等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定有羈押必要,柯文哲等人的抗告主張,均不足採信,抗告無理由,因此於昨日深夜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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