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李男去年8月30日凌晨1時許,在居住的社區1樓不耐等候電梯過久,憤而用腳踢電梯門,造成電梯外門板凹陷變形,並以手扳動電梯門板,使門板機件受損而不堪使用。管委會向李男提告,刑事毀損罪部分法官判拘役25日,可易科罰金2萬5000元;另外管委會向李男民事求償委由機電公司派員修復電梯費用14萬7315元。
李男認為管委會求償金額過高,辯稱電梯門板仍可以開關,並沒有凹陷,只是部分零件受損,民事庭法官檢視提呈事證,確認案發當天,維修人員初步檢測電梯1樓門吊箱及門板嚴重變形,之後進場更換,又發現車廂門及門機構也變形;認定電梯門遭受外力撞擊受損時,外部看起來雖不嚴重,但仍有可能造成內部許多零件損壞。
法官指出,管委會提出的估價單,維修項目皆與電梯受損位置相互對應,且李男未能舉證哪個修繕項目不是因這起事件導致,或修理金額有何不當或異常超高情形,管委會請求賠償維修費用14萬7315元,依法有據,判李男如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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