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林穎孟於2018年12月25日聘用楊姓助理,隔年9月楊姓助理請辭,林穎孟決定同年9月28日起資遣楊姓助理,依《勞動基準法》應給予資遣費,但林穎孟為免除支付資遣費用,直到10月仍登載楊姓助理為公費助理,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退機關提撥補助款等共計新台幣3萬5,563元,直到同年11月間才辦理楊姓助理停聘。
另外,林穎孟也聘僱前男友葉曜彰為公費助理,然而葉男2020年3月31日成立公關行銷公司,按照規定無法繼續擔任公費助理,卻疑因草創缺乏基金,2人謀議將公司新聘用的設計師郭女充作公費助理,以分攤公司成本,共計詐領23萬1,656元。
對此,林穎孟表示她和律師尚未收到判決書,但先列4點聲明回應媒體報導,首先重申,「沒有一毛錢進到我自己口袋,何來的詐領財物?」第二,她認為法官完全漠視卷內對她有利的證據,背離無罪推定原則,根本是有罪推定。
林穎孟第三點指出,法官無視冤情,完全不食人間煙火,水準令人難以苟同,這種判決令人憤怒,這種司法品質只讓人感到悲哀。最後,她要求法院把判決書及她完整的答辯書狀上網,接受公評,「看誰在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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