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說明,聲請原處分停止執行須具備「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積極要件,以及「對公益無重大影響」消極要件,准許停止執行,兩種要件缺一不可。經衡量當事人私益與公益後,若具備「對公益有重大影響」的消極要件,仍不許裁定停止執行。
其次,依據《兩岸條例》規定,中國人民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管制,目的在確保台灣安全與民眾福祉,但亞亞社群影片遭檢舉後,內容經相對人綜合判斷後,認有「台灣永遠是中國的台灣……」「兩岸終將統一,也必然統一」「也許明天早上醒來,寶島上已經插滿了五星紅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就是中國的領土……大陸武力統一台灣,已經不需要其他的理由了呀……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等語,被轉發後顯已造成目前社會爭議四起,紛擾難平並升高各種對立氛圍,是由形式上觀之,堪認劉振亞前開所為,顯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
經權衡聲請人利益,以及不停止執行對公益的影響,「本件當以公益為優先保護對象。」
至於亞亞主張其政治言論內容受到審查,合法性顯有疑義,認為其社群對台灣安全並無危害,是移民署誤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並擴張解釋,且逾越《兩岸條例》授權。核係本案訴訟所應審究之事項,猶待受訴法院審酌相關證據綜合判斷,核非合法性顯有疑義,並非本件停止執行事件所應予審認。
綜合上述3點,北高行認為,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