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籍網紅劉振亞(亞亞)因在網路上發表「武統台灣」相關言論,被內政部及移民署認定構成「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遭撤銷依親居留資格。而亞亞提起聲請停止執行,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0條,認定其言論屬於「鼓吹戰爭」,駁回其聲請。對此,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董座羅世宏也發表看法。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董座、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羅世宏在臉書發文指出,法院在法律論理上存在明顯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混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的立法義務與對個人可直接適用的法律責任。他強調,ICCPR第20條確實規定「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但該規範屬於締約國的立法義務,並非可直接適用於個人的法律條文。
羅世宏表示,台灣雖於2009年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納入國內法體系,但目前並無具體法規將「鼓吹戰爭的宣傳」明文定義為違法或予以禁止。因此,若政府認為應落實此規範,應由立法院明確立法訂定相關規範,而非透過行政機關與法院直接適用。

此外,羅世宏指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表示,「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必須明確、必要且合比例,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的言論,必須證明其具有直接且即時的威脅」。然而,本案中法院未具體分析亞亞的言論是否具備「煽動實質暴力行為」、「製造即時安全威脅」或「具有戰爭動員功能」,僅以其支持中國武力統一台灣的立場,認定為「鼓吹戰爭」,有過度擴張解釋之嫌。
羅世宏進一步批評,法院未檢視移民署撤銷亞亞居留資格及限期出境的行政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亞亞已與台灣籍配偶結婚,社會生活與家庭重心皆在台灣,法院未審慎考量是否有較溫和的替代手段,如行政警告、公開譴責或行為限制命令,而直接適用最嚴厲的遣返措施,恐影響其家庭權益。
目前亞亞仍須依行政命令於3月25日前離台,並面臨5年內不得再申請依親居留的處分。此案引發各界對於言論自由、國際人權標準與國內法律適用的熱議,未來可能促使立法院進一步檢討相關法規,以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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