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法律到底是保護加害人還是被害人呢?台南一名女子月初時遭一名男子偷窺洗澡,害得她身心靈受創。女子和家人親自調閱影像發現偷窺狼前前後後一共來偷窺3次,警方雖然事後把人逮捕歸案,卻因為這偷窺狼只有用肉眼,沒有用工具窺視或是手機錄影,不構成妨害秘密,只能依照社維法開罰3千元,等於看一次罰1千,讓被害女子無法接受。
一名男子半夜鬼鬼祟祟走進民宅後方的停車空地,接著爬上一輛轎車車頭,整個臉趴在窗台上往民宅裡面張望,他是一名偷窺狼,窗台另一頭一名女子正在洗澡,而男子被抓包時,還手插口袋若無其事離開現場。
被害女子:「過一兩秒的時間吧,就有一張臉,從右下角的地方竄出來,四目相接之後,我就大叫了一聲之後,馬上把窗戶關起來。」
附近民眾:「她嚇到用哭的你知道嗎,就衝出來要來抓人啊。」
事發就在台南金華路二段附近,被害女子發文陳述說3號深夜11點多,洗澡洗到一半發現窗外有動靜,回頭一看一名陌生男子半張臉出現在窗外,讓她嚇到大哭尖叫,家人也帶她先上警局報案,4號凌晨和晚間家人又看到偷窺狼在附近徘徊,害得她害怕到得去看身心科,雖然事後抓到人,警方確定男子偷窺3次,但最後卻只能用社維法,只能罰3千元等於看一次罰1千,女子無法接受。
被害女子:「(監視器)我是一天一天調的,就發現2月24號,他其實就已經有來過了,結果最後得到的結果就是,他已經繳完罰款了,已經沒有他的事情了。」
其他女性:「怎麼說呢,比看一次演唱會還要便宜,這好像非常奇怪吧,我覺得這樣太輕了,這樣會讓有心犯罪的人,覺得犯罪成本很低。」
律師梁家瑜:「可以依照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來請求行為人,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所謂的損害賠償就是精神撫慰金,但是民事法庭相對刑事法庭更費時費力,對被害女子來說其實也是另一種折磨,而肉眼偷窺就不構成妨害秘密這一點讓被害女子特別心寒,她也希望相關單位藉由修法,別讓偷窺嫌犯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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