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員警處理超商民眾情緒失控事件,被稱為「中壢超商浩克案」。監察院27日表示,警方疑持警棍連續擊打襲警民眾,並噴灑辣椒水,涉嫌執法過當,經立案調查後,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議通過監委田秋堇、王幼玲提出的調查報告。
監委田秋堇、王幼玲指出,本案兩名員警接獲報案抵達超商現場後,已見該民眾赤裸上身、身著短褲,手持已遭其毀損之物品朝店員丟擲,另地面散落許多遭該民眾毀損的物品,且不斷以言語滋擾店員,情緒極不穩定,並有自言自語、哭泣等行為,應可合理懷疑其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且觀其身材,明顯較常人壯碩,無法確認其身上是否有傷人或致命的武器,並綜合先前報案內容,已稱該民眾有揚言要自殺等狀況,兩名員警應保持相對安全位置,或以被盤查對象突然發動攻擊時,不會被立即擊中的距離,為盤查安全考量。
監察院說,警方卻近身拉住該民眾的手腕,欲帶其至店外釐清案清,但該民眾立於原地不從,王姓員警即依其執法經驗,朝該民眾臉部噴灑辣椒水,原預期能化解該民眾的抵抗,不料該民眾情緒失控、暴起攻擊,員警即因無足夠反應時間及躲避距離,多次遭該民眾揮拳擊中頭部,造成面部擦挫傷及輕微腦震盪。員警執法過程未符執勤安全規範而自陷險境,核有違失。
此外,該民眾在攻擊兩名員警後,跪坐於超商門前馬路之際,員警持警棍擊打該民眾一節。經調查,該民眾當時跪坐於超商店門口地上,雖大吼並不斷捶打地面,但並無明顯攻擊行為。
且員警已多次呼叫警力支援,該民眾先前雖有攻擊員警之舉,且尚未逮捕上銬,員警若持警棍戒備,以防止該民眾再有攻擊行為,尚非無據,但王姓員警卻見余姓員警前遭攻擊頭部,且眼鏡遭打掉,因余姓員警有重度近視,又頭暈想吐,似有腦震盪的情形,已喪失自保能力,為急於控制現場,一時情緒失控,持警棍擊打該民眾12下,致該民眾頭部、身體有多處受傷。
當時余姓員警已呼叫警力支援,王姓員警也知警力於5分鐘後將會到場支援,且王姓員警也表示,下次遇有類似情形,不會再用相同的處理方式,會先等支援警力到場,足見王姓員警當時可持警棍戒備,並等候警力支援,卻以警棍擊打該民眾,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
監委表示,現今員警執勤時需面對「情緒不穩」、「精神狀況不佳」或「思覺失調症」民眾的情形甚為常見,警專授課教材,以及警政署編撰函發各警察機關進行實務研討及執勤借鑑的「案例教育教材」,都有檢討分析及具體改進意見。
例如,在某前案「善用電擊搶、防護型噴霧器遏止持刀婦女輕生」一案中,曾經檢討分析並提出改進意見:「評估倘貿然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可能導致謝女失控,導致其自戕,或攻擊員警」、「充分運用溝通技巧,發揮耐心與智慧,持續安撫其情緒及轉移注意力,等候拋射式電擊器到場」。
面對類似「講話語無倫次」、「有傷人或自殘」等精神異常、思覺失調民眾時,警方應避免用封閉式問話,或權威式的喝令,導致民眾情緒更加高漲,造成在場人員危害等。
監察院表示,實務上,本案員警面對類此情境,卻似乎僅有「施以強制力」的反應,顯見相關案例教育及情境演練訓練,並未充分發揮功能,警政署允宜會同警察學校,分析評估現行警察教育及在職教育訓練成效,檢討改進教育及訓練方式,以促使員警積極尋求獲取前案寶貴經驗,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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