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國防部今(13)天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未來恢復軍事審判法的配套規劃。國防部法律司司長沈世偉中將表示,現役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編有關的軍事犯罪,受軍事審判,但觸犯一般犯罪案件仍交由司法機關審判;至於修法時間表,將會充分與學者專家及各方溝通,會盡快,但並沒有預設時間。
沈世偉說,自2013年軍事審判法修法後,軍法案件移由司法機關,軍審僅剩下戰時審判軍人犯罪的功能。改制後至今的這11年間,國防部透由內部訓練,借調軍法官至檢察署擔任檢察事務官等方式,希望保存戰時審判之運作種能,但效果非常有限。
沈世偉說,經通盤檢討,國防部認為維持一個平時正常運作的軍法系統,才可以落實軍事審判「平、戰順遂轉換」,發揮嚴肅軍紀、保障人權的功能。
有媒體詢問,過往修法有一部份原因,因為現在是和平時期,恢復軍事審判制度是否代表現在進入「戰時」?沈世偉強調,「現在不是戰時,但希望透過修法把制度變得更健全。」
沈世偉說,修法是一個很大工程,會盡快,內部已有一些研究草案,但仍必須要跟學者專家、司法機關意見交換協調,現在還沒有具體期程。
未來修法規劃,沈世偉說明,「軍事審判案件限於軍人職務上犯罪為主」,未來現役軍人平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編有關之軍事犯罪(如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等),將受軍事審判;第三編軍人一般犯罪案件,規劃仍由司法機關辦理。
國防部組織法規定,得視部隊任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並依「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運作。為提升機關的獨立性,將另行研訂「軍事法院組織法」、「軍事檢察署組織法」,希望透過訂定獨立組織法,杜絕藉由機關調整干預偵審的疑慮。
針對現行國軍任官、任職、服役等規範,並未針對軍法官有特別規定,相較於法官法對於從事審判者應有制度性保障,明顯不足。未來國軍將參考法官法制度精神,對於軍法官任免、遷調及評鑑、淘汰等,將研訂「軍法官人事條例」,有別於一般軍人人事制度,以確保公正獨立。
沈世偉說,軍法官必須具備軍事歷練。軍法案件涉及軍事專業特殊性,擔任軍事院檢軍法官具備一定部隊服役經驗或資歷,才能正確掌握軍法案件特性。未來將律定從事軍事偵審工作之軍法官,必須具備一定部隊服務資歷,始得參加甄選。
國防部強調,將在符合公平審判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的前提,通盤檢討修正軍事審判法,研議採行全面強制辯護、廢除階級管轄等。有關事實審及法律審救濟、審級制度設計,將徵詢司法機關、專家學者意見妥適規劃,並與社會妥善溝通,爭取國人支持。
國防部也說,過往軍事審判在台灣曾有一段不被人民信任的歷史,社會各界對軍事審判採階級管轄、欠缺獨立性等仍有諸多疑慮,國防部都虛心接受。此次修法將全盤檢討調整,確保未來重新開機的軍事審判制度,必須符合公平審判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憲法要求,周延兼顧人權保障與軍隊紀律,強化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