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不時看到網友分享電費單,有人租屋一度被收3.8塊,有人一度5塊,兩個月電費就要三千六,看到同樣度數,照台電計費的電費,不到自己一半,好羨慕,還有台南租屋族,一度電被收6.5元。

民眾:「很多地方都要用到電,這樣不能隨心所欲用電的話會覺得很痛苦。」
租屋族:「跟朋友租,那兩個月的話水電費是大概落在2500元,三個人分攤2500元是還好。」
租屋族vs.記者:「電費是包在房租裡面,另外算只有冷氣費另外算,一度算7塊錢有漲過一次,7塊會覺得很傷嗎?,不會因為只有夏天是需要付額外的電費,如果他沒有這樣子分開來算?,那應該就會省一點。」
台灣住宅電費排全球第五低,租屋族卻很無感,租屋電費新制去年7月上路,明文規定房東不得超收電費,高於台電當期平均,但桃園消保官稽查卻發現,市售通路上,仍有高達63%的住宅租賃契約書,是舊版本,內政部也提醒,可以確認封面是否有印有「113年最新版」。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長曹筱筠:「電費新制上路之後,我們的糾紛的確有比較少了一點,那到底說怎麼樣在合理,那就要看房東到底有多少戶數了,出租有多少戶,用電量大概多少,因為以我們來講的話,其實大概一度電,如果以一般的房東在出租的話,大概在4塊5到5塊之間,都還算是合理的範圍。」
崔媽媽基金會指出,租屋電費落在4.5~5元仍算合理,但只要違反法規,且拒不改正的房東,可加重處5萬~50萬元罰鍰,此外,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也可能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為自己的權益把關。
【原文出處】租屋電價不得高於台電平均 房東超收最高可罰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