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鼓勵民眾使用節能電器,減少碳排達成綠色消費之政策目標,推出「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補助,凡在指定期限內購買符合規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就可向國稅局申請退稅2000元,不過,提醒民眾要留意申請期限,以免錯失退稅機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在114年6月14日前購買符合經濟部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臺最高新臺幣2,000元,申請期限須在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逾期就不得申請退還。
對此,南區國稅局就分享一則案例,指出陳先生在去年7月12日,購買符合規定的新冷暖氣機,並取得統一發票,以為只要在《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實施期限內,也就是今年6月14前提出申請就可以退稅,豈料,他在今年1月15日上網申請時,才發現超過6個月退稅申請期限,相當可惜。
究竟「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要如何計算,南區國稅局提到,以陳先生為例,取得發票的交易日期是在去年7月12日,其申請期限自購買日隔天起算6個月,也就是說他在今年1月12日前應該要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但因為這天適逢星期日,所以順延至13日為最終申請期限。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當申請期限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截止日隔日為最終期限。
國稅局呼籲,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請把握6個月申請退稅期限,可以紙本申請,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線上申請,非常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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