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兪彤/台北報導
銓敘部日前配合陸委會發函全國各政府機關,要公務員具結「未領有中國大陸身分證」,且若有不實,須負法律責任,立委翁曉玲則痛批陸委會該舉係為違法濫權,形同恐嚇。對此,陸委會回應,依法宣導並清查公職人員不得具有中國大陸身分與證件,是執行法律規定,公職人員有配合執行之責任與義務,「主管機關依法行政乃職責所在,並無任何不妥,也不存在違法情事。」

針對銓敘部日前發函全國各政府機關,要公務員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若有不實,絕無寬待。對此,陸委會指出,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即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兩岸條例自93年起已規定國人具有中國大陸身分者,將註銷台灣人民身分,也因此喪失擔任公職人員之資格。」
陸委會指出,由於現任公職人員中確實存在領有中共身分證之案例,政府自即日起要求現職人員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是加強宣導現行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擬任時本就必須對諸多事項具結;自即日起增加具結並宣導兩岸條例自93年起已有之規定,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行政乃職責所在,並無任何不妥,也不存在違法情事。」
此外,陸委會說明,國人如向中共申領上述證件,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宣誓效忠,已違背公務員任用法」第4條的「忠誠義務」。政府要求現職人員具結沒有違反忠誠義務之「具體情形」,是政府對全體公職人員行政管理的內部要求與權限,不涉及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侵害。
陸委會也強調,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政府禁止現職公職人員領用中共居住證,是政府政策,也是政府對全體公職人員的管理權限,全體公職人員均有遵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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