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錦秋於2020年1月17日晚間出資宴請包含新北地方檢察署王涂芝檢察官及其他共事警察同仁聚餐後,又率同聚餐同仁前往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松勤街88號1樓的公設KTV(88會館)唱歌聚會,同年7月10日出資宴請包含王涂芝檢察官及其他警察同仁聚餐後,也率同其他聚餐者前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4段250之1號「睿森銀樓地下室」唱歌聚會。
判決指出,黃錦秋帶同事至88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唱歌聚會期間雖無其他人或提供場所的林秉文等人出現,但黃錦秋與同仁是接受私人無償招待,也沒有察覺不當也沒有離去,2022年遭爆料後,同年11月11日黃錦秋打電話要求已承認有去過88會館的王涂芝檢察官改口否認有至88會館,懲戒法院認為,黃錦秋此舉意圖卸責,經法務部、監察院分別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判降調為事務官。
判決指出,黃錦秋赴88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是明顯輕忽、放任行為,雖然無事證可認由她直接洽借林秉文及涂誠文私人招待,但當時她是以檢察官身分調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應知須審慎查證場地妥適性,對於私人招待所,須與場地主人有相當交誼或特殊交往脈絡才可進入使用,應當有高度認識及警覺,但她卻前往且逗留使用,又未督促、確認聯繫使用有無付費,放任為無償使用的安排,造成場所提供者林秉文等人得藉此表彰與檢察等執法體系有私下不公開往來社交活動,有接近檢察署的特殊、隱密管道等觀感不良印象,嚴重損害社會對檢察官公正信心。
至於黃錦秋事發後要求同仁說謊改口稱沒去過88會館,懲戒法院認為,這更顯示她不思恪守檢察官應有的廉正行為準則,為掩飾自身違失無視職務義務,以不誠實行為嚴重損及檢察官應有的超然公正性。
懲戒法院認為,黃錦秋違失情節重大,對檢察官的職務義務明顯輕忽,事發後又試圖掩飾,在懲戒法院審理中仍未見她警惕,黃錦秋無視客觀事證而為不相符的辯詞,凸顯她對自我品行要求低落,失卻檢察官應有的超然公正性,更動搖對其個人或檢察官群體能公正執行職務信心,堪認黃錦秋已不適任檢察官;但考量她任職檢察官28年等相關職務經歷,無其他可認難以符合一般職務標準情形,及檢察事務官係從事檢察輔助工作,僅剝奪其任職檢察官的身分保障,應足知警惕以符合比例原則。判決指出,經綜合審酌及徵詢法務部意見結果,判決免除黃錦秋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以達懲戒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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