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婦人,2年前走在機慢車道上,結果遭到一名女騎士正面撞上,事後婦人顱內出血,送醫搶救後仍宣布不治,女騎士則涉過失致死遭到起訴,如今判決已在19日出爐。
根據判決書,2023年3月某日凌晨近5點左右,陳姓女騎士沿著屏東市建國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建國路485號前,撞上逆向步行於機慢車道的蔣姓婦人,導致蔣婦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送醫後仍在同天下午5點宣告不治。
陳女遭檢方起訴後,對於案情坦承不諱。屏東地院審理時,認為事發當日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加上陳女坦承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且相驗證明書指出,陳女未盡注意義務的行為,與蔣婦之死,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屏東地院考量,陳女犯後表示悔悟,也與蔣婦家屬達成和解,最終依陳女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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