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程式搶票、高價轉售演唱會門票,觸犯了什麼法律呢?今天大家都在搶周杰倫演唱會的門票,但是幾家歡樂幾家愁,一般人要搶贏黃牛太難了,有人能去看周杰倫,有人只能看粥餅輪...。
而且網路上也出現了高價轉售的文章,那用程式搶票、高價轉售,會觸犯什麼法律呢?
用程式搶票
觸犯刑法第339-3的詐欺罪:
因為售票系統預設是「一般民眾用正當程序」購票,但是你卻欺騙了售票系統,用程式大量購票。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觸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3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如果你是仲介,也就是跟搶票的黃牛買票再轉賣,雖然你沒有實際做「用程式搶票的行為」,一樣會被認定有構成犯罪哦!
加價轉賣
觸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每張處票面金額或定價10倍至50倍罰鍰。
以上是有刑責的,是會被傳喚去警局還有地檢署的,所以不要為了賺一時的小錢而讓自己背上前科喔!
●王崇品/律師/沛然律師事務所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吉點就訟》粉專
●以上言論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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