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有名翁姓男子,因為參加教會聚會結識3名男童,卻藉機將男童們帶回家過夜,趁機行猥褻與性侵之事,法院委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定被告戀童傾向,一二審均認定他涉案,判處8年10月有期徒刑,不得緩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翁男的上訴定讞。
根據判決書顯示,翁姓男子在112年12月將被害男童帶回家中留宿,並趁男童洗澡等機會行猥褻與性侵之事,明知受害男童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僅為滿足己身性慾,竟各基於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童實施性侵。
判決書也記載,受害男童均有出聲反抗,有一人甚至打了翁姓男子一巴掌,但翁男雖承認對受害男童實施性侵害,但辯稱並沒有違反男童意願,一二審判決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刑或是宣告緩刑。
根據身為證人的教會老師所說,翁姓男子有威脅受害男童不能說出去的事實,本案是教會老師察覺受害男童有異狀,追問之下才爆發,其中一名受害男童作證時提到翁姓男子以不雅影片來威脅男童不得將遭到猥褻、性侵的事情告知家長,法官最後採信三名男童的證詞。
法官認為翁姓男子以照顧者身分多次侵害本案男童而為猥褻、性交等犯行,侵犯幼童之性自主權及性隱私權,亦戕害幼童身心之健全發展,其犯罪情狀如果依照刑法59條予以減刑,會傷害社會法律感情,也會偏離比例原則而失均衡。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太重,請求酌量減輕其刑的部分予以駁回,也不得宣告緩刑。
判決書最終結果,法官認定,翁姓男子一共犯下8罪名,分別判處7年6月到3年4月不等刑期,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二審駁回上訴,也維持相同罪名、刑度。翁男再上訴後,日前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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