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即將到來,各大公司紛紛舉辦尾牙與年會盛典,許多人都期待自己能有好手氣,把大獎抱回家。不過,不管是獎金或獎品,只要價值超過規定的金額,就要先預先扣繳10%的稅款。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因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包括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境內居住者
尾牙獎金、獎品會被視為收入的一部分,而境內居住者與境外居住者的規範又有所不同。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屬於境內居住者。
只要抽中價值2萬元以上的獎品或獎金,規定必須預先扣繳10%的稅款。如果價值低於2萬元,則無需扣繳10%的稅,但仍需向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申報,並填寫免扣繳憑單。
境外居住者
如果抽中獎品的中獎人為外籍人士,因為不適用於所得稅法的規範。因此不論金額、獎品價值的多寡,都必須在拿到獎品後預先扣繳20%的稅款。
財政部過去也曾發文說明,如果抽中的是實體獎品,若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得獎者,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計算所得額;若獎品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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