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提出「台電公司核一、二廠工程採購疑涉貪瀆及圍標不法案」調查報告,全案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指出台電公司內控制度不佳,以致台電公司不肖員工賈儒龍及自稱天道盟同心會金山分會分會長的民眾郭○村所組圍標集團,得以趁機謀取暴利,糾正台電公司。
監委田秋堇、蔡崇義表示,賈姓員工自100年起向廠商索賄,涉及飲宴應酬、收受財物、藉勢藉端等品性不佳,早為廠商所知,賈姓員工屢次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案件,公司並非不能察覺。台電公司未能及時發現賈姓員工的異常行徑,未落實對屬員的廉政風險評估,也未定期對風險職務進行職期輪調,監督顯有不周,存在重大違失。
監委田秋堇、蔡崇義針對遭郭姓民眾主導圍標「核一廠邊坡地質災害救災工作」勞務採購案進行採購全卷稽核,發現「核一廠邊坡地質災害救災工作」勞務採購案辦理過程,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涉及浮編預算,該採購案經核一廠層層簽陳至台電公司副總經理核決,竟無人察覺,仍審核通過辦理,以致產生公庫損失,核一廠及總公司的上級監督、採購監辦及經費控管等內部控制機制顯然失靈。
監委田秋堇、蔡崇義除對台電公司提出糾正案,並就調查發現貪瀆不法新事實部分,移請司法機關偵辦。另外,核一廠長達數年將工程性質案件,以勞務採購方式辦理,規避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便宜行事,難謂無損及工程品質,經濟部應對台電公司辦理採購稽核作業,查明工程性質案件,以勞務採購辦理是否為台電公司常態,並予以導正。
監委田秋堇、蔡崇義在調查報告指出,郭姓民眾的圍標集團自101年即介入核一、二廠採購案件,本案發生最根本原因,在於核一、二廠所在地之不法份子,動輒對營造廠商威脅人身安全及破壞器具設備,迫使營造廠商為求生存,向不法份子靠攏。
此外,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囿於裁處權時效僅3年,且起算時點多為開標或決標時,而司法機關偵審期程難以預料,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也未即時通知採購機關,致使不肖廠商因時效屆期,得以脫免刊登採購公報停權的行政懲罰,工程會及法務部應有更積極作為。
監委田秋堇、蔡崇義呼籲,儘管核一、二廠因運轉執照屆期,核子反應器停止運轉,正式進入除役階段,惟核電廠除役過程漫長複雜且牽涉巨資,仍有遭不法份子覬覦風險,事關核安,不可等閒視之。行政院應以本案核一、二廠遭不法集團侵門踏戶為鑑,責成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掃蕩暴力不法集團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並督促經濟部、台電公司、法務部及工程會依權責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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