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32歲的黃麟凱以童軍繩勒斃王姓女友及女友母親,被判死定讞,法務部今(16)日晚間執行槍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聯盟成員晚間到台北看守所外表示,稍早已將黃麟凱非常上訴狀稍早已遞交至法務部、最高檢察署,請法務部請依法槍下留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聯合聲明:
【黃麟凱非常上訴狀稍早已遞交至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法務部請依法槍下留人。】
就死刑之執行,依照相關規定應嚴謹審核,未待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在程序未臻完備之情形下,於現死囚之律師甫閱卷後審閱案件之階段,倘若相關機關即逕陳送部長執行,無視法制、貿然執行者,此即為違法執行。
【依執行死刑規則第三條,請執行檢察官暫停執行死刑】
《執行死刑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依上開規定,縱使法務部長、總統皆已核准死刑執行令,但高檢署執行檢察官仍依法應審核案件的死刑執行,是否有非常上訴之理由,方為合法。如有理由,則應暫緩執行,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意旨,包含黃麟凱在內的死刑犯得依該判決意旨,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從其判決意旨及精神,亦可知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如於開啟救濟程序前逕為執行死刑,此即屬違反憲判8意旨、違法之執行。
對此,我們請求執行檢察官本於權責,以及忠於憲判8意旨、法律之確信,依上開規則第3條第1項暫停今晚之執行死刑,並請法務部再加審核本案之死刑執行。
聲明團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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