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人之心不可無!花蓮發生一起事件,一名劉姓軍人在交友軟體中認識一名少女,兩人開始聊天,甚至在現實生活中相約見面,發生親密關係,判決出爐了。
根據判決書,劉男於2023年5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下稱A女)。儘管劉男對A女的年齡有所預見,仍邀約她到住處並發生親密行為。事件發生時,劉男仍為現役軍人,於2023年10月退伍。
A女表示,她和劉男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之後開始成為臉書好友,平時聊天時曾聊到她的年紀,也曾聊到自己就讀的學校。A女回憶,2023年5月認識後第1次見面是早上6、7點,在她住家附近的超商會合,劉男開車載自己去吃早餐,用餐完畢後,劉男載她到學校附近,因當天需要上課,所以她當時身穿學校制服。A女指出,兩人第2次見面,自己進入劉男住家時,她詢問劉男,「為何帶我來這裡」,對方回應「妳懂」,她則說「我只是國中生知道什麼」。
法院指出,根據《刑法》第227條第1項,行為人即使不明確知曉被害人未滿14歲,但對此有預見並未阻止行為發生,即構成犯罪。劉男在與A女的互動中,早已透過對話和實際接觸得知她的年齡,例如A女提及自己就讀國中,並曾穿著制服見面。劉仍執意與她發生親密行為,法院因此認定其具不確定故意。
不過,A女在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時稱事發當天,一開始兜風,中午之後劉男載她至住處,大約5分鐘就結束,載自己返家時約下午5點多;警詢時則稱親密行為從晚上約7點維持至晚上約8點半;偵查中稱親密行為時間約1小時,晚上6、7點;審判中先稱已無印象,後來又說是晚上7點至8點,說詞反覆不一。
劉男的辯護律師主張,A女的證詞在案件細節上多次出現矛盾,並質疑她陳述的可信度。此外,律師還強調劉男起初認為A女已滿16歲,但法院認為這一說法無法成立,並指出劉男在親密行為發生前已充分預見A女未滿14歲的可能性。
法院最終判處劉男有期徒刑3年2個月,但未認定其行為涉及加重強制性交,理由是缺乏證據證明劉男在親密行為中使用威脅或強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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