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指出,案發時陳立儒不斷地提出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等言詞性騷擾女大生,嚴重違反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且情節重大,一審罰俸3個月的懲戒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合議庭認為,陳立儒案發時言行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和尊嚴,失卻人民對其「檢察官適任性」的信任,原判決罰款尚非妥適,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
改判陳立儒從檢察官降調為事務官的懲戒法院合議庭,是由院長林輝煌擔任審判長,林輝煌2023年4月擔任司法院祕書長時,包庇動手又動口性騷擾女部屬的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林輝煌吃案讓李伯道風光退休後,自己接替李伯道院長職缺月薪逾30萬元,李伯道稱病提早退休後,每月爽領近20萬元退休金,直到被本刊踢爆後,司法院才被迫查辦,監察院在2023年12月已認定李伯道性騷屬實予以彈劾,本刊查證過程中,司法院及林煌輝對外謊稱沒有李伯道性騷案,林並對查證本案的記者出言恐嚇,揚言修法沒收記者薪水,如今林輝煌重判言語性騷擾女大生的檢察官,在法界引發熱議。
陳立儒遭重判降職,承審柯文哲案的北檢主任檢察官江貞諭是關鍵之一,江貞諭在本案中擔任移送機關法務部的代理人,她在一審言詞辯論表示:「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我也是這樣的檢察官,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檢察官講這樣的話是可以的。」合議庭認為,誠如江貞諭所述,顯然我們對檢察官有著甚至高於一般公務員的期待與要求,因此予陳立儒重判。
判決指出,陳立儒的違失行為所顯現的人格特徵,在於「趁機欺凌弱勢」。當陳發現這位女生身上只有300元現金、戶頭存款只有11元的時候,立即趁機要求陪睡以抵付賠償金,而且不論她是否未滿18歲,都要這位女生陪睡,陳所為言詞性騷的嚴重程度,已嚴重減損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並使人民失去卻對陳適任檢察官的司法信賴,重判陳立儒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判決指出,陳立儒的違失行為,屬一次性、偶發性;於行為之際未曾表明自己身分,且於違失行為被發現前,在無外力介入下,即對女大生表示:「就這樣結束就好,相信我,沒事」、「真的沒事了,我聽你這樣講,我大概知道妳的狀況,真的沒事了」、「趕快回家」等語,尚知主動自行中止其違失行為,仍有自我覺醒、自制的一面,後來女大生申訴遭性騷後,陳主動申請調解,取得女大生的原諒、賠償而達成和解,並從事公益捐款;在北檢安排下,接受心理師的諮詢。
懲戒法院合議庭指出,陳立儒自2014年起至2023年止職務評定均為良好,多年來受聘擔任大學課程講座、學習司法官指導老師、研討會與談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並曾因偵辦案件有功,經駐臺北韓國代表處邀請參加韓國國慶慶祝晚宴,在職務上顯有特殊表現;為精進法律專業,多年來不斷地接受財務金融專業課程訓練、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臨床醫療作業認識研習、政府採購法與檢肅貪瀆專業課程;多年來持續前往公私立機構演講、擔任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及從事公益捐助等一切情狀,懲戒法院認為陳立儒上述行為後態度來看,其經此教訓後。
本案發生於2023年5月21日晚間9點多,1名女大生騎乘機車行經台北市萬華區桂林路巷口,與騎腳踏車的陳立儒發生擦撞,女大生離開往前騎到下個路口時,陳立儒騎腳踏車從後追上,要求女大生賠償1,000元。
女大生當場回說身上只有300元,錢不夠。陳立儒竟回:「不然可以開房間,這樣連300元都可不用給;下次再約出來開房間,還可再給你2,000元。」女大生感到不舒服,陳立儒還向她討電話號碼,女大生給了300元後離去,過程中,女大生有錄音自保,之後到警局報案提告性騷擾,經過警方調查,才發現對方竟然是檢察官。
全案進入司法調查時,陳立儒在偵訊時否認性騷擾,辯稱當時他已經受傷,又趕著回家照顧小孩,是女方一直盧,雙方吵了起來,他才開玩笑說是不是對方要以身相許,並隨口說3小時2,000元之類的話,並無性騷擾意圖。法務部將全案移送監察院,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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