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王姓工程師去年4月操作CNC立式綜合加工機時,因未將機台切換為停機,並把上半身探入作業中機器,遭機台夾死。檢方偵辦後認定王男的雇主未設置安全門等設施,依過失致死罪等罪嫌起訴。法官審理後依雇主與家屬達成400萬元和解等情事,判雇主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任職約1年1個月的王男,去年4月12日下午操作機台時,疏忽沒把機台切換停機,便開啟安全門、把上半身探入機台工作區作業,隨後就因機台持續運轉,頭部、前胸、腹部遭夾傷,搶救僅約20分就宣告不治死亡。
檢方偵辦後認為,雇主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以應對電腦數值控制機械具有危險,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疏未注意,有危害勞工之虞部分,涉犯過失致死罪、職安法。
台中地院審理後,依被告已與家屬達成400萬元和解並如數賠付,犯後態度良好、無刑案前科,再審酌公司月營業額等情狀,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得易科12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職安法部分,依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科罰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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