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騎士行經新北板橋區中山路附近,因逆向行駛被警員目擊,警員大喊旁邊停靠,男子卻沒有配合停下,被認定有逃逸等違規行為,挨罰1萬元。事後男子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卻被駁回,因男子當時回頭看了一眼,說都沒注意,有違常理。
去年7月,警方在新北板橋中山路某巷口巡邏,目擊一名男騎士從對向車道逆向行駛,要過馬路,馬上上前要攔檢,並且大喊要騎士停車。員警:「旁邊停車,旁邊停車。」
沒想到男子回頭看了一眼,隨即離去,並沒有停下來,這舉動被警方認定,有逃逸等違規行為,挨罰1萬元、記違規點數5點,讓男子非常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認為當時,他沒有看到穿制服的警員,回頭只是為了切換車道。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未採信男子說詞,因檢視畫面當時沒有其他車輛經過,聲稱完全沒注意,顯然有違常理,機車打得也不是方向燈,反而是煞車燈亮起,認為原先處分沒有違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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