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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帶頭違法?翁曉玲看電影竟偷拍大銀幕 片商「強烈警告」:違這法最重關5年

更新時間:2026/08/1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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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昨(15日)到桃園電影節觀賞中國電影《給阿嬤的情書》,不僅被爆出疑似插隊進場,她事後在臉書分享觀影心得,竟還貼出自己拍下銀幕畫面的照片,遭影迷批評已經涉嫌違法。該片的台灣發行商光年映畫也發文強調,「從預告片開始到片尾,皆不可拍大銀幕任何畫面」,若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翁曉玲日前在立法院提案凍刪多項中央政府今年度總預算,其中文化部4,738萬元的媒宣費更被全數刪光,翁曉玲還嗆聲「文化預算就是青鳥的飼料費」,引發議論。
砍文化預算的翁曉玲昨仍到桃園電影節看電影,未料她竟被爆出進場時插隊,引發爭議,而她反擊聲稱,當時她在排隊時被《中評社》記者認出來,請她到旁邊接受採訪,不過2、3分鐘,訪後即回朋友隊伍,「這事竟然被網友形容成我耍特權插隊?唉!這年頭莫名其妙的人的確不少」。
然而引發爭議的還不只這一樁。翁曉玲事後在臉書分享自己看完電影的心得,竟附上她在影廳裡拍攝大銀幕的照片,畫面是電影開頭的片名字卡,立刻被網友抓包已經涉嫌侵權,批她身為法學博士,又是立法委員,卻帶頭違法;她事後悄悄將原始照片撤下,但仍引來網友砲轟,知名紀錄片導演楊力州也怒批:「怎麼會有這麼沒文化水準的人啊!」
事實上,近年來各大片商都有積極宣傳請勿拍攝銀幕畫面,電影院在正片播放前也會特別提醒觀眾不要觸法。《給阿嬤的情書》的台灣發行商光年映畫亦在臉書貼出「強烈警告」,重申影廳內、電影正片(含片尾畫面、彩蛋),皆禁止錄影、照相、錄音,從預告片開始到片尾,皆不可拍大銀幕任何畫面,並指出未經授權攝錄畫面的行為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
根據《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此行為已涉嫌擅自重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同條款更指出,若有意圖銷售或出租者,更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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