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廷芬/綜合報導
藝人黃子佼因持有未成年少女性影像,今(3)日一審判決出爐,台北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可易服勞役(每日折算1千元)。本案仍可上訴。對於判決結果,民進黨立委林月琴指出,該案適用2023年修法當時版本,最重雖可判1年,但法官最後裁決8個月,她深表不解,「這絕對不是所謂重判」。
針對此案,長期關注兒少權益的林月琴表示,本案適用2023年修法前的法律條文,最高刑期僅1年,法官最終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她對判決結果深感不解,強調這絕非所謂「重判」。她進一步指出,2023年修法時已對《兒少條例》進行大幅修訂,特別加重對無正當理由持有、購買兒少性影像的刑責,但修法不溯及既往,因此無法適用於黃子佼本案。
今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兒少條例》修正案,被外界稱為「黃子佼條款」,將無正當理由持有或購買兒少性影像的刑責大幅提高。其中,無正當理由購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故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林月琴表示,此修法旨在針對持有者重罰,進一步壓制市場需求,阻止兒少性剝削影像的流通。
此外,林月琴呼籲成立「性影像中心」,進行去識別化比對並加速下架流程,目前警政署正研擬內部法制作業,希望明年能正式上路,全面阻斷兒少性剝削影像的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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