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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票違《選罷法》遭起訴求重刑 趙少康:浪費司法資源

更新時間:2025/11/0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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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中心/綜合報導】知名媒體人趙少康於今年7月26日罷免案投票時,展示選票給媒體拍攝,涉嫌亮票。台北地方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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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中心/綜合報導】知名媒體人趙少康於今年7月26日罷免案投票時,展示選票給媒體拍攝,涉嫌亮票。台北地方檢察署認為,趙少康多次參與重要選舉,應十分清楚相關規定,竟仍知法犯法,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趙少康,並請從重量刑。趙少康訊後表示,他並沒有亮票,整件事勞師動眾,浪費司法資源。

檢方指出,趙少康於7月26日在投票所圈票處圈定選票,朝投票匭行進之際,經擔任選務工作的楊姓主任管理員提醒應將選票折好,竟將罷免票平舉胸前,且將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之面朝身體外側,將應秘密的圈定內容供記者拍攝。

趙少康隨後將罷免票自胸前放下,楊姓主任管理員見狀再次提醒不得有亮票行為,趙少康繼續前行並低頭檢視手中罷免票,至投票匭前於再次將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之面朝向記者,以此靜止狀態供記者拍攝後,才將罷免票投入票匭。

警方通知趙少康說明後,依《選罷法》函送北檢。檢察官於9月23日傳喚趙少康說明,訊後請回。趙少康當時表示,他只是展示票、表示有投票而已,並沒有亮票,整件事勞師動眾,浪費司法資源。

北檢認定趙少康先後2次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今天依《選罷法》起訴趙少康。

檢察官表示,趙少康身為知名公眾人物,言行動見觀瞻,更曾多次參與重要選舉活動甚或擔任候選人,對於不得亮票的規定,應知之甚詳,竟仍於投票過程中刻意違反法律規定,出示其圈定內容,事後又輕描淡寫辯稱並非故意云云,態度顯不足取,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

趙少康今天(6日)表示,犯後態度好不好是主觀認定;對於檢察官的詢問,他都一五一十回覆。趙少康強調,他沒有犯罪動機,也向檢察官表示以後會非常小心,不會再犯,所以他認為自己犯後態度蠻好的。

根據《選罷法》第88條第2項,「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同法第105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知名媒體人趙少康今天被依違反《選罷法》起訴。翻攝趙少康臉書
知名媒體人趙少康今天被依違反《選罷法》起訴。翻攝趙少康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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