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成(化名)曾與高中同校學妹小美(化名)交往,阿成明知小美當時就讀高一,是未成年人,與小美發生關係1次、讓小美用嘴為他服務1次,並拍攝性影像。之後阿成又以不詳手段取得另一名未成年少女花花(化名)的性影像,一共持有2女共249張性影像,法院判決如今出爐。
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阿成與小美交往的第一天,就在一間餐廳發生性行為,交往期間多次拍攝小美的性影像,數量多達239張。之後他與同樣未成年的花花交往後,用不明手段取得花花的10張性影像。
小美的母親察覺女兒有異常後報案,並對阿成提告,全案才曝光。阿成在偵訊中坦承明知小美是14歲以上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卻還是與小美合意性交,與小美交往期間多次拍攝小美隱私部位影像與性交的性影像,阿成也承認手機裡持有花花的裸露性影像;小美在訊問中坦承與阿成發生關係、拍攝性影像都未遭到強迫、花花也表示曾經與阿成交往。
法院審理時,斟酌阿成跟小美發生性行為與拍攝性影像時,是與小美交往期間,取得花花性影像時同樣是與花花交往期間,與小美、花花當下的關係是男女朋友,認定阿成明知兩名少女皆未成年,利用她們性觀念及自主決定權均未成熟時,與小美性交、拍攝並持有小美與花花的性影像。
法院最後依照訊問內容認定,本案並沒有對兩名少女造成心理創傷,或是有違背兩人意願的舉動,依照4項罪名對阿成做出判決。分別是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1年2個月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共2次,各判處3月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並沒收存有性影像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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