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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新制今年7月施行 內政部:保障消費者權益更周延

更新時間:2025/06/16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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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新制將於今(114)年7月1日施行,由於新制明定12%管理費下限、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將「永久使用權」修正為「非定期使用權」,以及購買塔位指定位置將不能轉讓等,讓部份消保人士產生疑義。內政部今(16)天對此表示,新制相關修正均通盤考量實務狀況,並在對現行制度衝擊最小的情形下推動,且「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全程在消費者保護團體參與下,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通過、行政院核定在案,新制不僅使管理費的運用更符合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的目標,也更周延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依照現行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私立公墓、納骨塔使用權買賣契約應明訂管理費,並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如果雙方約定不收取管理費者,現行「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應由總收取價金提撥至少10%作為管理費。而今年7月1日施行的新制是由立委提案,將現行管理費與「將管理費以外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兩制合一,考量現行總提撥管理費及基金比例,約佔總收費的11.8%,為避免新舊制度差異過大對市場造成衝擊,提案委員建議,管理費應佔收取費用至少12%,即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契約一切費用內至少有12%以上的管理費,此下限的規定對消費者提供一定的保障。

至於應記載事項將「永久使用權」修正為「非定期使用權」,是考量殯葬設施均有建築物的物理使用年限,實務上,「永久使用」沒有實現可能性,因此,新制以設施自然老舊、無法修復為止的「非定期使用權」取代,並考量消費者購買存放設施時,該建物已啟用時間,並明定契約應約定其使用時間不得少於一定年限,與現行制度明文規定「永久使用權」是指「同意消費者供奉存放至骨灰骸存放設施自然老舊不能修復時止,雙方並應約定最少使用年限」內容並無大幅更動,新制只是將「永久使用權」名稱修正為「非定期使用權」,對消費者而言,並無不確定性。

另外,買賣塔位指定位置後,業者已無法將該位置販售給其他消費者,即購買人已享有該位置的專屬使用權,新制將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視為已使用」,而不能任意終止契約跟退費,如需將塔位使用權轉讓他人,現行及新制應記載事項的第18點已明訂相關轉讓過戶程序,並無新制後不能轉讓情事。

內政部強調,殯葬管理條例有關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新制,自112年12月27日公布至今已逾1年6個月,其間,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與定型化契約等相關子法,經過長時間的討論,已完整建構對消費者的保障機制,新法的施行將更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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