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的律師在勘驗完19個檔案後表示,勘驗硬碟應該用映像檔,不應直接開原件原檔來看,因為這會導致證據鏈被破壞,失去證物同一性,律師強調,今天在2點勘驗時就有提出這主張。
法官隨即表示原本有考慮律師的提議,但今無法勘驗映像檔,且法院基於直接審理原則,最後決定直接勘驗USB行動硬碟原件內的檔案,並在資訊人員當庭協助下,避免更動原檔案,法官強調,若律師認為證據鏈如此重要及直接勘驗硬碟會有證據鏈破壞及污染疑慮,為何未事先具狀提出及說明理由?
法官強調,證據鏈是在於保全證據的流程中,讓日後證據呈現在法庭時能忠於證據本身,今天勘驗的目的在於證明行動硬碟的檔案中如何採認製作人、使用人及存檔人與存檔時間,因此認為應以原物勘驗。
柯文哲的律師則回應,數位證據勘驗要看映像檔是標準程序,沈慶京的律師則指出,硬碟查扣時應密封,取出讀取時應記錄,檢察官對此回應,勘驗的標準程序是看原物直接審理,這硬碟從扣案到採證及勘驗均符合法定程序,柯文哲的律師對此不認同,表示是否合於法定程序是律師日後提出的事項。